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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迎來又一重磅新規!這些個人信息不得采集!
2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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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人民銀行公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這是繼2013年《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后,征信行業即將迎來的又一重磅新規。《辦法》共七章46條,對信用信息范圍、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動和業務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并強調要加強個人和企業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保障信息安全。“《辦法》可謂是千呼萬喚始出來,市場對此高度關注。”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近年來互聯網生態不斷豐富,個人征信數據的維度隨之延展,例如網上購物、社交關系、出行情況、理財持有情況等等,但這些數據多被把持在互聯網巨頭手中,規范數據的收集、利用迫在眉睫。明確信用信息定義依法依規開展征信業務“本次《辦法》的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何為信用信息。”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此前,各方對借貸信息屬于信用信息認識較為一致,但對于身份、支付交易、財產、社交等信息是否屬于信用信息,認識并不統一。此外,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信息在界定、流轉、交易等環節都突破了傳統認知。實踐中,信用信息早已突破借貸信息的范圍。本《辦法》則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把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都視為信用信息。凡是對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都是征信業務,都要納入征信監管。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信息屬于個人隱私范疇,即便是持牌的征信機構,也不可以隨意獲取、調用相關信息。記者了解到,部分信息屬于限制采集信息,在充分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使用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充分授權情況下,才可以采集,如財產信息;而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等個人隱私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信息,屬于嚴格禁止采集范疇,征信機構不得采集。適應開放新形勢破局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動除了規范國內征信業務,《辦法》對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動也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征信機構在中國境內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征信機構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此,《辦法》強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自然人和法人)開展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的,也適用本辦法。同時,《辦法》對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動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范。例如,征信機構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應當確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貿易、融資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單筆查詢的方式提供,不得將某一區域、某一行業批量企業的信用信息傳輸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征信機構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或與境外征信機構合作的,應當向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備案。“上述規定將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動納入監管范圍,以后這方面的業務開展就有規可依了。《辦法》兼顧了信息安全和合規使用,有助于征信機構依法開展業務,促進征信市場健康發展。”業內專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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